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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东京审判现场。(资料图片)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和菲律宾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1月28日,盟军总部公布了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11国法官名单,中国法官梅汝璈位列其中。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接受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甲级战犯的起诉书,并定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审理。

  1946年5月6日,在大川周明装疯大闹法庭事件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新开庭。

  1946年8月16日,作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直接见证人,中国末代皇帝溥仪出现在法庭上,连续出庭八天。

  1948年4月16日,历时31个月的审理结束。梅汝璈负责判决书第五章“日本对华侵略”的起草。

  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第817次开庭,这也是最后一次开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共判处7名被告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绞刑,荒木贞夫等16人处以无期徒刑,宣判东乡茂德等2人有期徒刑。

  1948年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点至零点30分,东京巢鸭监狱对东条英机等7名主要战犯执行了绞刑。

  □ 向隆万

  今年5月3日,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籍战犯审判开庭70周年纪念日。

  审判地点因设在东京原陆军省大楼,故通常简称为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日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并闭庭,开庭423天,总计831次。因开庭后两名被告病亡,一名被告精神失常,最终对25名被告进行判决:全体有罪,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判处绞刑,其余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东京审判遵循英美法,所有被告先无罪推定;检方必须在检察阶段提供充分的人证和物证,并以事实和法理驳斥辩方的无理证据,法官才能据此在量刑阶段进行判决。由于组团到开庭的时间匆促,国内时局巨变,又因案件卷宗繁复,加之11国法官意见很不一致,中国检察官团队和中国法官团队都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中国代表团前后只有17位成员,相比苏联代表团七十多人、美国代表团一百多人,特别是面对美籍日籍辩护律师一百三十多人,确实是人手奇缺。但是他们殚精竭虑、团结奋战,向哲濬和梅汝璈在东京发回的电报中分别用“在事各员昕夕从公,未敢懈怠”和“职责所在,自必全力以赴,决不疏怠”表达了中国检察官团队和法官团队的决心和意志。由于他们的艰苦努力,在东京审判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历史驳斥“胜者的审判”说法

  东京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参与国家最多、规模最大、开庭时间最长、留下档案文献最为浩瀚的审判。尽管日本战争嫌犯的罪行如此确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还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是一场文明的审判,而不是东条英机所说的“胜者的审判”。

  以南京大屠杀的揭露为例。在开庭前后,中美两国检察官多次到南京等地调查取证,检方证人出庭的有11名,其中8名来自中国,有受害人代表、有中外见证人;法庭宣读的书面证词有三十多件,包括安全区主席德国人拉贝、秘书长英国人斯迈思等人当时致日本大使馆的多封信函、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高斯致美国国务院密电、德国外交官陶德曼致德国外交部的密电以及17名中外证人的书面证词。

  这些证词详尽描述了日军占领南京期间烧杀抢掠和强奸暴行,令人发指。尽管如此,法庭还是允许相关被告松井石根和武藤章自辩,辩方出庭的证人有17人,甚至比检方证人还要多。

  最后,法庭接受检方和辩方的证据分别为37件和23件。正是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法官予以审理。在判决书第8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中专列一节“南京大屠杀”,基于大量证据,断言“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被告松井石根的律师曾以他生病为由进行无罪辩护,被法官驳回。判决书中指出:“他的疾病既没有阻碍他指挥在他指导下的作战行动,又没有阻碍他在发生这类暴行时访问该市达数日之久。而对于这类暴行具有责任的军队又属他指挥。他是知道这些暴行的。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利统治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不幸的南京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罪责”。最终法庭以起诉书的第55项诉因“怠于防止违约行为”判处松井石根绞刑。这个刽子手临终前向僧人忏悔:“南京事件,可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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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审判在量刑判决阶段也有充分体现。判决书并不是简单罗列被告的罪状和进行判决,而是花了大量篇幅讲述日本军国主义的兴起、发展、膨胀的过程,包括造“神”、滋事、逼宫、愚民、扩军、毁约、结盟,今天读了仍然深受震动。

  中国法官梅汝璈和秘书杨寿林、顾问倪征日奥等法学家参与了判决书的撰写,居功至伟。梅汝璈于1948年11月11日宣判前夕在致外交部电报中对判决书作出高度评价:“判决书长计千二百页,约六十余万言。对战前日军阀专政与备战以及逐渐遂行侵略之经过,均有翔实之叙述与明快之论断。日军在各地之暴行则另列专章。(南京屠杀为该章中最特出之一节,占首要地位)在叙述日本对外侵略事实经过之四百数十页中,‘对华侵略’部分为梅汝璈所亲自交稿提出,约二百五十页,占篇幅半数以上。对于十七年来交综复杂之中日关系,论列甚详。是非曲直所在,将可大白于天下后世,私衷引为快慰。”

  判决书反映了多数法官的意见,法庭也允许保留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在最后审判中,包括韦伯庭长在内,有5名法官对判决有不同意见。其中4名对个别量刑提出异议,而印度法官帕尔坚持全体被告“全员无罪论”,独自撰写一千多页的《异议书》。应该说,这也是文明审判的体现。

  东京审判研究有“基石”意义

  受到冷战阴云的影响,东京审判结束不久,国际形势有很大变化,国际学术界对东京审判的重视与研究远不如对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审判。由于历史原因,多年来东京审判的研究在中国边缘化,梅汝璈、向哲濬、倪征日奥等主要当事人也先后谢世。与此同时,日本右翼却始终企图否定东京审判,为战争罪犯翻案。东京审判后不久,他们就翻译出版帕尔的《异议书》,并大肆宣传,此后在靖国神社等地建立帕尔纪念碑多处;1978年,东条英机等14名A级战犯的“灵位”被移入靖国神社,受到日本政要参拜。

  日本、西方的相关著作,特别是近年的著作,常常以“为什么要研究东京审判”作为开场白。但这些论著大多不是指审判本身的学科意义,而是指东京审判派生出来对现实仍起着重要影响的历史意义。

  前几年,日本出版了一本名为《东京审判是捏造》的书,开宗明义声称,研究东京审判就是为了否定东京审判。此书第一节“为什么今天要研究东京审判”有两个小标题,一是“日本人自信心的丧失的根本原因是东京审判的精神创伤”,二是“克服东京审判是日本一切政策中最优先的政策”。日本以东京审判为主题的著作中,约有半数如同东京审判是《捏造》,他们“研究”东京审判的意义就是为了推翻所谓的“东京审判史观”。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左翼”学者的关注点往往也不在东京审判本身,如山田朗《东京审判》的副标题表明:东京审判是“历史认识问题的原点”。即使是主张超越“胜者的审判”和“文明的审判”的学院型著作,“超越”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往往离不开东京审判争持的现实意义。可见,研究和处理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国际关系,特别是中日关系,绕不开东京审判这块基石。

  诸多课题项目任重而道远

  令人高兴的是,近年来关于东京审判的研究在我国有了长足的进展。2011年5月3日东京审判开庭65周年纪念日,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了全球唯一的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五年来,中心和国家图书馆合作,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联合编辑出版80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及3卷《索引与附录》(中、英、日文)、50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局证据集成》(日文)及3卷《索引与附录》(中、英、日文)、70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询问记录》(英文)及3卷《索引与附录》(中、英、日文),填补了基本文档的空白;编译出版了12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纪录·中国部分》(中文)、20余册系列研究丛书;主办了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初步发挥了智库作用。中心的研究工作也已全面展开。2015年完成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东京审判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新的重大课题也正在进行之中。

  中心成立后,中心成员在国内外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开设讲座数十次;从2013年起,中心在上海交大向全校学生开设国内唯一的通识教育课程“东京审判”,累计学生已逾千名。目前,中心已建议将东京审判这一历史事件融入国民教育之中;并根据94岁高龄的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秘书高文彬先生的倡议,建议在上海建立东京审判纪念馆。这两条建议已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

  应当清醒地看到,东京审判在中国受到瞩目仅仅始自近年,东京审判在中国的影响主要还是限于公共话语范围,我们对东京审判的研究还是初步的,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不少课题对于西方和日本学者,很少有兴趣涉及,中国学者责无旁贷。例如关于中国代表团,包括组建和工作过程、与政府部门的联络、与盟军总部和其他各国同仁的关系、面临的困难与贡献等;又如关于日本对华侵略暴行;中国国内的对日战犯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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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广义的角度,应当进一步研究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发展的影响,东京审判对战后东亚格局形成及对以后东亚关系发展的影响。东京审判的正义性质是不可动摇、不容挑战的。我们决不允许军国主义卷土重来,决不允许历史悲剧重演。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强调牢记历史并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时所指出的:“让我们共同铭记历史所启示的伟大真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检察官向哲濬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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